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为公司选拔
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
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
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
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
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
组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自前述事
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
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
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
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提名委员会成员了解到
公司相关尚未公开的信息时,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
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
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
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
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
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
“以外”不含本
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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