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凯英: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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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920020           证券简称:泰凯英               公告编号:2025-039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2025年7月25日经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2025年9月4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67号),公司股票
于2025年10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4,425.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41,435,495.31 元 ( 不 含 税 )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0月1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
验字(2025)第030016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
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泰凯英(青岛)专用轮胎技术研究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凯英研发”)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开立专项账户,
同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泰凯英研发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泰凯英研发(作为甲方二)开立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作为甲方一)、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作为乙方)、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如无特
殊说明,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述法律法规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
进行募集资金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
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
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单方面解
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
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甲方、乙方、丙方同意自
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
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泰凯英(青
              中国银行股
      岛)专用轮                            全系列场景专用轮
              份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路
      开发有限公
                支行
        司
      泰凯英(青   上海浦东发
      岛)专用轮   展银行股份
      开发有限公   岛福州路支           46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司       行
       泰凯英(青 上海浦东发展
      岛)专用轮胎 银行股份有限 690800788012000024 专用轮胎智能化管
        有限公司   路支行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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