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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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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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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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的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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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64-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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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华锡有色金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夏律师、刘卓昀律师
(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
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
(2)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3)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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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华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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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法律意见书 对本次股东会
发表法律意见。
的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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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
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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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5年10月3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
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15点00分在南
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心A座8楼812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张
小宁先生主持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9:25,
月17日9:15-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
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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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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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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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1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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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股份 432,479,8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690%。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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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
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
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依据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207人,代表股份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
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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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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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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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454,880,966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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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9%;反对 18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402%;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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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401,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1335%;反对 18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8098%;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7%。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审议
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