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 负责
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
人员。因财务数据、年报文字或审批程序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逐级上报董事
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
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
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三)违反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 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书面警告、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经济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子公
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事件时, 公司可在依据第十条追究责 任
的同时,对责任人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
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 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的内容相抵触, 则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