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0 证券简称:博纳影业 公告编号:2025-064 号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309,032,0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4829%。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其所作承诺的要求。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2]129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74,903,797 股,
相关股票已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
股本为 1,099,615,187 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374,518,984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374,518,984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公司总股本的 22.4829%。
自上市以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使用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3 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冬先生以及
公司股东西藏祥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西藏祥川”)和北京博纳
影视基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视基地”)。相关股东所作的承诺及具体履行
情况如下: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承
承诺 承诺 诺 履行进
承诺方 承诺内容
类型 时间 期 展情况
限
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2022
股份 36
股东、实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年 正常
限售 个
际控制人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08 月 履行中
承诺 月
于冬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18 日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终止。
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公司股东 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022
股份 36
西藏祥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年 正常
限售 个
川、影视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08 月 履行中
承诺 月
基地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18 日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自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定
公司控股 2022
股份 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 期
股东、实 年 正常
减持 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满
际控制人 08 月 履行中
承诺 3、本人计划直接或间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后
于冬 18 日
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两
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遵守届时有效的其他相关监管规 年
定; 内
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股
份总额的 10%,锁定期满第 13 个月至第 24 个月内,本人
直接和间接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所持有的股份总额的 30%;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
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锁
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 定
公司股东 2022
股份 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期
西藏祥 年 正常
减持 3、本企业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满
川、影视 08 月 履行中
承诺 的,应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 后
基地 18 日
先披露减持计划,并遵守届时有效的其他相关监管规定; 两
接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 内
股份总额的 10%,锁定期满第 13 个月至第 24 个月内,本
企业直接和间接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所持有的股份总额的 30%;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
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冬承诺:
(1)启动条件: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
自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
公
时,本人应当按照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第 20 个交
司
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
股
(2)停止条件:在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
票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
公司控股 2022 上
稳定 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
股东、实 年 市 正常
股价 定措施。
际控制人 08 月 之 履行中
承诺 2、本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于冬 18 日 日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
起
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制定、
个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月
本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
内
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
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
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
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应包含的其他信息。本人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 5 个
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
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其最近一次获
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如上述第 1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本项执
行;
(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4)如上述增持金额与比例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存在冲突的,本人将按照本承诺函中的约
束措施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本人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
的措施。
(1)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
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本人不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持有的股份。
(2)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如为公司
控股股东,则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
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在履行完毕上述任一稳定股价措施或者该等措施停止
之日起的 240 个交易日内,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上述任一稳定股价措施或者该等措
施终止之日起的第 241 个交易日开始,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本人需要按照上
述程序和要求履行增持义务。
(4)除本承诺函已有规定外,如本人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
但仍然担任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本人应执行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相同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不再执行本承
诺函项下的承诺。
(1)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
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本人不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持有的股份。
(2)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如为公司
控股股东,则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
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在履行完毕上述任一稳定股价措施或者该等措施停止
之日起的 240 个交易日内,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上述任一稳定股价措施或者该等措
施终止之日起的第 241 个交易日开始,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本人需要按照上
述程序和要求履行增持义务。
(4)除本承诺函已有规定外,如本人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
但仍然担任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本人应执行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相同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不再执行本承
诺函项下的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同
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
本人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
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至 2024
权益;
年存在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资金占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用情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2022
公司董 形。截
其他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年 长
事、高级 至 2024
承诺 活动; 08 月 期
管理人员 年 12
(5)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18 日
月 31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日,占
(6)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用资金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已经归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
还。
担补偿责任。
公司控股 其他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2022 长 2023 年
股东、实 承诺 权益; 年 期 至 2024
际控制人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08 月 年存在
于冬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18 日 资金占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用情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形。截
活动; 至 2024
(5)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年 12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月 31
(6)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日,占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用资金
(7)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已经归
(8)不侵占公司利益; 还。
(9)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补偿责任。
遗漏,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促使公司在前述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认
定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有关股份回购方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促使公司按照董事会、股东大
公司控股 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股份回 2022
股东、实 其他 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年 长 正常
际控制人 承诺 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前述回购价 08 月 期 履行中
于冬 格均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18 日
开发行价格。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
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
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
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与公司对投资者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依法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等经济损失的范围以司法机关最终
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
公司董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2022
事、监事、 其他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年 长 正常
高级管理 承诺 2、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08 月 期 履行中
人员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18 日
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对投资者遭受的
实际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等经济损失的范
围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
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将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
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如涉及提
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
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人承诺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
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公司未
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
公司控股 成损失的,本人将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股东、实 其他 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 年 长 正常
际控制人 承诺 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 08 月 期 履行中
于冬 须转股的情形除外;(4)同意公司在利润分配决议通过后 18 日
将归属于控股股东的部分存放至公司与其共同开立的共管
账户,本人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不得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
归属于本人的部分;(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
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出新
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
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
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控股股东
及持股
其他 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或确认,将根据监管规定承担相应法 年 长 正常
承诺 律责任。 08 月 期 履行中
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公司董 其他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2022 长 正常
事、监事、 承诺 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年 期 履行中
高级管理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履 08 月
人员 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将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 18 日
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如适用)。
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
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人承诺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
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调减或停发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如有);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
所获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
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尽快研
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
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本人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公司控股 2022
股份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股东、实 年 长 正常
限售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际控制人 08 月 期 履行中
承诺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
于冬 18 日
公司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
比例不超过 50%;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承诺外,上述股东不存在其他承诺,亦不存在变
更承诺的情形。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不存在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的情形,上述股东不触及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需要
延长 6 个月的情形。
(四)上述股东中于冬曾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已经归还,
被新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截至目前,上述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或者相关情形尚未解决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
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持有的首次 本次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
序 公开发行前 售股份数量
股东名称 售股份数量
号 限售股份 占总股本比
(股)
(股) 例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于冬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解除限售股份中股东于冬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中被质
押股份数量为 137,451,898 股,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为 282,228,883 股;股东西藏祥川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中被质押股份数量为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的公司股份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股份数量(股)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比例
(股) (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09,032,005 22.4829% 0 309,032,005 0 0.00%
首发前限售股 309,032,005 22.4829% 0 309,032,005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065,486,979 77.5171% 309,032,005 0 1,374,518,984 100.00%
三、股份总数 1,374,518,984 100.0000% - - 1,374,518,984 100.00%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
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
份解禁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