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薪酬考核制度和程序,规范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职工的薪酬、考核及奖惩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使薪酬与考核结果相挂钩,
促进公司长期发展;
(三)公平原则,参考同行业、相近规模企业、同类岗
位的薪酬水平,确保薪酬水平合理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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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性原则,委员会工作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不当
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司年
度综合目标考核方案,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人力资源部负责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组织实施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兑现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按职责分工共同执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委员范围内的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选举并经董事会批准
产生,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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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
其委员职务,失去委员资格。
除出现上述情况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
员的辞职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或独
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
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
考核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薪酬、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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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
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
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按需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及
按照上市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要求参加相关培训、交流
活动等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履
行职责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应做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为其提供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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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有关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评价建议;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核指
标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方案及相关
测算资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日常办事机构所提
供的提案进行讨论和审议,委员应基于专业判断独立、客观、
公正地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讨论结果形成会议决
议或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薪酬、绩效考核评价标准和
程序,对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
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在公
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惩方式,
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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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过专人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
议根据实际需要,由主任委员、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提议召开,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
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
方式。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由委员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书面表
决意见。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
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
代行主任委员职责,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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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
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
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四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
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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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
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
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对会
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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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
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细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订时亦同。原《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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