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经理
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南交投生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
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实际,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筛选、审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
构,负责筹备会议、准备材料、记录会议、归档文件等日常
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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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
员范围内的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选举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
其委员职务,失去委员资格。
除出现上述情况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
员的辞职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或独
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成员的规模和构成(包括技能、知识、经验、素质及
职业道德等方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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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推荐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并提出建议;
(五)就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资格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七)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重要管理人员人选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对公司董事会其他下属专门委员会的组成、结构、
成员资格要求(包括技能、经验、知识等)提出建议;
(九)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在
必要时提出更换建议;
(十)研究并制定公司高管人员的继任计划,确保领导
力的连续性;
(十一)根据控股股东的建议,结合市场化选聘原则,
对相关人选进行研究和评议;
(十二)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征求公司党委的意
见,并将党委的考察意见作为提名的重要依据;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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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所形成的决议或建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
予以协助配合,按需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不得拒
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及按照上
市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要求参加相关培训、交流活动等
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履行职责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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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并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和选择标准,并形
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五天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
式通知全体委员。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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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
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或现场结合通讯方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
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
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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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该委员
必须是独立董事;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
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
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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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
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
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提名委员会
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均
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
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细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订时亦同。原《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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