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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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要求披露
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
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前述主体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
易日内。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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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重
大事件”或者“重大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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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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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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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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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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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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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统一领导
和管理。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
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主管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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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
和澄清,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
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
息。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
好信息披露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
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
告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
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
时通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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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收集、报告、审核及披露的一般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适用法律和深交所的规定整理需要汇总的信息,明
确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的信息标准,下发给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作为其提供相关信息的参照标准,各方据此收集、核实、
报送基础信息。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应收集、
核实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基础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属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
责人提交满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文件。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相关负
责人应对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提供的信息进行复核确认,以确保向董事会办公室
所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四)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信息后进行核实,初步确定信息披露方案(包
括但不限于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形式、渠道、时间和人员安排)并草拟对外信息
披露文件,定期报告初稿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
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外披露。
(五)相关提供信息义务人对于相关信息是否涉及披露事项存在疑问时,应
及时咨询董事会办公室,或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深交所及深圳证监局咨询。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的具体程序: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
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不晚于董事会召开日期前 10 日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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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所的安排履行定期
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变更申
请,陈述变更理由,明确变更后披露的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披露的原因、解决办法及延期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收集、报告、编制、审
核及披露的一般程序: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应随时
收集、核实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基础信息,并在知悉重大事件和其他需予披露的事
件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相关负
责人应对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提供员所报告的重大事件和其他需予披露的事件
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以确保所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相关信息
应在各相关负责人收到各相关信息提供员报告后的当日内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
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收到通报或报告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初步确定信息
披露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形式、渠道、时间和人员安排)并
草拟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如需)审核批准后,
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外披露;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经审核批准之
后方可进行信息披露。
(四)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对于相关信息是否涉及披露事项存在疑问时,
应及时咨询董事会办公室,或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深交所及深圳证监局咨询。
第四十一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与审核流程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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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沟通应当严格执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同意,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
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提前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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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
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
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
秘书。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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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总体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
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
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记录并保存。
第八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
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
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
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
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十条 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传递与审核流程依照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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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规范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
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
公室具体办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资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应
分类专卷存档,并按规定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
年。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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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具体程序及监督
流程按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对
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
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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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