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宝鹰: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1: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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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会
         议
         事
         规
         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修订)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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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关于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
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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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证券投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外):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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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十七)审议公司因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或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
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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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
权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要求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的正
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股东会议事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四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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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召集
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
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并披露。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布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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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二十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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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拟审议的提案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公告中予以特别指明:
 (一)提案需逐项表决的;
 (二)提案需分类表决的,需同时指明类别股东情况;
 (三)提案需类别股股东参与表决的;
 (四)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
 (五)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七)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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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
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
  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
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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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节 股东会的表决、决议和记录
  第三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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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八)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三)(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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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 股东投票应当对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以外的提案
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之一,同一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进行拆分投票,集
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五条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不同意相关候选人的,可以投出零票),
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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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本次当选董事。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上市公
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投票
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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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三条 公司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应当就以下情形进行特别提示:
 (一)提案需逐项表决的,应当披露逐项表决的结果;
 (二) 提案需分类表决的,应当披露各类别股东的出席、表决情况和表决结
果;
 (三)提案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类别股股东参与表决的,应当披露内资股
股东和外资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和类别股股东的出席、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四)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应当披露
是否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对
该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六)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披露关联股东名称、存在的关联关系、所
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其回避表决情况,该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七)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应当披露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
举票数以及是否当选;
 (八)股东会存在征集表决权事项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披露征集到的股东
人数、合计持股数量与持股比例;
 (九)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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