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1: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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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万达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
      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一)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
       露,并说明离任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
       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
       事务清单及公司要求移交的其他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
       与公司授权人员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或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
       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2 年内仍然有效。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或商业秘密从
       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
       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
       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
       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
       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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