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减少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
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
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对各类舆情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
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经理或其指定人员担任组长,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
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
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
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
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波及范围,拟定各
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
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舆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
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公司办公室研判
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及
舆情工作组。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归口管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舆情信息;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者正常
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者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者可能造成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
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
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
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
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
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
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
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
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反应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立即告知舆情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并应当立即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
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
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
告,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如果第一时间无法判断舆情等级的,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
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
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当亲自或
授权相关人员及时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
决策和部署。舆情归口管理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
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
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酵;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
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类似的信息。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
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采取投诉举报、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
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
或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重大信息,否则,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
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
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