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鸟消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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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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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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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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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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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
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新上市公司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
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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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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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
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
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
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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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
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
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
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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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
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
究其相应责任;
  (三)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
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
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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