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审 计 委 员 会 工 作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
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发现公
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
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
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
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
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
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五)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
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
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
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
免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委员会主席认为有
必要时召开。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
委员会委员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
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
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公司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
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应
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