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
的信息收集和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根据《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
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
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
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和指定联络人;
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证券事务部门报告重大信息,
报告的重大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
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
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风险信息
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七条 公司、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
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
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
况: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十)公司、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
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公司、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二十一)公司、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不论数额
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二十二)公司、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二十三)公司、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
报告:
上;
效的诉讼;
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
及时披露。
公司、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
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十四)公司、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序;
资产的 30%;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五)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
露;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影响;
(二十六)其他重大事项:
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
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二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本节规定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本规则重大交易事项标准的
规定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
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
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
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
披露;公司各部门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
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及员工均不得以
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
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
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本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
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
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向报告
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
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
大信息之外,对其他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
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
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否决情况;?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
拟发生当日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
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
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
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
审批。需提交股东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
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
董事会秘书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签收。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
细情况,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
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及公司各部门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
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
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人给予批评、警告、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处罚。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具
体范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