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和对
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文件及《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
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自愿、
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
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
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七条至第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
司有权机构审批。
第七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上的的融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依据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依据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超过 10%的融资事项,根据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审批。
第九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
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若有);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
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
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
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
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
好的发展前景,并具有偿债能力;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
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
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
否真实。
第十三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
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
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
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
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
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七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如每
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
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八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
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
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第十四条需
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
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
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
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担保事项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
项相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
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
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关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
公司有权机构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
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及该控股子公司的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
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报送
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
使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的相
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
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
还款期限。
第三十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
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属本制度规定须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属本制度规定须由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股东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
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第三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
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十五条 对于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
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
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
律和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生效并实
施后原《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自动废止。
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