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可波罗: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1: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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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每年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
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
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
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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