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集团: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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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
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文件,结合公
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对公司重大情形
或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召
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
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
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关联方的认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项;
  (五)其他重大事件:
  (六)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
元以上;
备;
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七)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
联系电话等;
拟发生变更;
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月内变动幅度达 50%以上,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重大影响;
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规定。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证券事务部咨询。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
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5 日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其最迟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
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
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
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相关材料的,所报送文件的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等内容的书面说明文件;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为: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或单位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
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相关报告义务人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将符
合标准的报告义务人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进行登记备案。
  报告义务人应当遵守公司相关保密制度,不得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对外泄露知
晓的重大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报告义
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保密、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六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
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相
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者公司经营决
策失误,公司应当追究相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情节轻微者,给予批
评、警告等违纪处分;情节严重者,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或(及)保密协议的约
定予以降薪、降职、调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涉嫌
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
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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