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集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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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尚未向投资者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
所应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
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交易所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并保证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先于指定媒体,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可持续发展报告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
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
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
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
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按照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
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公司出现本制度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
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
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
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依照《上
市规则》的要求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
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
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上市
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
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发生下列行为所涉及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1)上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七)公司发生下列情况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
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核意见;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
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十) 上市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十一)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
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 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等相关方)承诺事项,应当单独摘出报送
深交所备案,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及时单独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
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全面履行承诺的情形,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十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证券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三十一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
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和其他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
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统一领导
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主管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
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
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会秘书
做好信息披露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
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已
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它相关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
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向其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
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
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
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董事会。
  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
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
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
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收集、报告、审核及披露的一般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在公司法律顾问的协助下根据适用法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编制和更新公司信息汇总表,列明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的信息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核后,下发给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
上的股东,作为其提供相关信息的参照标准,各方据此收集、核实、报送基础信息。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均应设置信息提供员,收集、核实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基础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
所属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提交满足信息汇总表要求的信息和相关文件;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
的相关负责人应对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提供员提交的基础信息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以
确保向董事会办公室所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就年度业绩情况,各部门
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应另行签署一份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保证函或支持声明。
  (四)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信息披露汇总表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初步确定信息披露
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形式、渠道、时间和人员安排)并在公司法律顾
问的协助下草拟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批
准,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外披露。
  (五)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对于相关信息是否涉及披露事项存在疑问时,应及时
咨询董事会办公室,或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法律顾问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当地证监
局咨询。
  第五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的具体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所收集的信息,在公司法律顾问的协助下拟定定期报告初稿,经
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安排履行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出变更申请,陈述变更理由,明确变更后披露的时间,变更申请原则上只能申
请一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披露的原因、解决办法及延期披露的时间。
  (四)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
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收集、报告、审核及披露的一般
程序: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均应设置信息提供员,随时收集、核实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基础信息,并在知悉重大事
件和其他需予披露的事件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
的相关负责人应对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提供员所报告的重大事件和其他需予披露的事
件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以确保所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相关信息应在
各相关负责人收到各相关信息提供员报告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收到通报或报告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初步确定信息披露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形式、渠道、时间和人员安排)并在公司法律顾问的
协助下草拟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协助董事
会秘书对外披露;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应在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批准
后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经审核批准之后方可进行信息披露。
  (四)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对于相关信息是否涉及披露事项存在疑问时,应及时
咨询董事会办公室,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公司法律顾问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当地
证监局咨询。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提
前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或媒体采访,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
同意。
  在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发布信息时,应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遇不适
宜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接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对于涉及到了尚未披露的信
息的问题均不得回答;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报道初稿
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证券服务机构、各类
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
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六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按照本节的规定定期或临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询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监管部门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问询信息情况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了解真实情况,以书面方式发出问询函,相关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函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其向公司和监管
部门做出的函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将所有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公司。持有公司 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须
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报告、披露股份增减、股份性质变化情况。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内幕消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六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公
司答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
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 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
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公司。
  第六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的信息问询工作。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
并按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
字样。
  第七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
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七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加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
位公章,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存,另外两份送交公司保存。
  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将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
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当市场上出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传闻,公司股票及衍
生品种价格已发生异动,公司应立即电话或书面致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询问
是否存在其对公司拟进行相关重大事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接到公司电话或询问函后,应及时予以回复,对于即
将运作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在收到回函后,依据本制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披露;对于市场传言公司应及时予以澄清。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
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七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
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由于工
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定期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报送,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的字样。
  第八十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八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第八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除载于上述报纸、刊物外,还载于指定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的报纸、刊物和网站。
               第九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八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具体办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资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应分类专
卷存档,并按规定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重要
资料应永久保存。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应由董事会秘书或
其指定的人员进行记录,并由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资
料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存。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与处罚
  第八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
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事项时,需按
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
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八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事项时,应附上
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八十九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当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规定事项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十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
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
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
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
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九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
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
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
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
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
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违反适用法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规则有关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处理。
  第九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
的赔偿要求。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一百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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