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机构调研行为,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
的了解和支持,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投资者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包括但不限
于:
第三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
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信息。
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接待的成本。
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责任人素质要求及来访接待工作的责任划分
第五条 公司接待机构调研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接待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接待活动中发表和公司有关的言
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或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
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第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第八条 现场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
统一负责。公司依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在每次机构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第三章 机构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条 机构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针等;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
答。董事会秘书及其指定接待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机构投资者拟咨
询的问题提纲及专业培训要求统一回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
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四章 机构投资者接待工作
第十三条 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 15 日内,在季度报告披露前 5 日内,重
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公司原则上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
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
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
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
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机
构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
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调研纪要、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纪要、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
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
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
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档案,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至
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
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
露。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承 诺 书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
(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
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
单 位:(盖章)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