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89 证券简称:龙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5-070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如东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三家控股子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龙源电力”)及本公司
全资子公司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亚公司”)拟与国家能源集
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江苏电力”)及其他交易对方分别签订投
资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如东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海上龙源新能源开发
有限公司以及射阳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
具体出资安排如下表所示,所有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控股子公司均由本公
司合并报表:
认缴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控股子公司 股东名称
(万元) (%)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100 41%
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 1,000 10%
如东龙源新能源有限 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 2,900 29%
公司 远东海缆有限公司 1,000 10%
江苏东电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800 8%
东方电气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 2%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100 31%
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 2,000 20%
盐城大丰海上龙源新 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 2,900 29%
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盐城黄海汇能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1,000 10%
江苏大洋精锻有限公司 900 9%
远景能源有限公司 100 1%
认缴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控股子公司 股东名称
(万元) (%)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100 31%
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 2,000 20%
射阳龙源新能源有限 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 2,900 29%
公司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00 10%
江苏长风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900 9%
远景能源有限公司 100 1%
(二)关联关系概述
截至本公告日,国能江苏电力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国家能源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国家能源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国能江苏电力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2次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如东龙源新能源有限
公司的议案》《关于设立盐城大丰海上龙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
设立射阳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议案》。因本次设立控股子公司构成关联交易,
非执行董事王雪莲和张彤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
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
交本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2幢37F
法定代表人:赵宏兴
注册资本:1,026,021.72万元
成立日期:2008年12月31日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电电力有限公司持股100%,实际控制人为国
家能源集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
务;煤炭及制品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限分支机构经营: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热力生产和供应;发
电技术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再生资源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
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机动车充电销
售;港口经营;检验检测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
(二)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9月30日
资产总额 3,391,524.25 3,695,542.15
负债总额 1,409,348.10 1,541,097.58
净资产 1,982,176.15 2,154,444.57
项目 2024年度 2025年三季度
营业总收入 3,177,600.05 1,969,665.01
净利润 296,927.28 185,703.49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发现国能江苏电力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国能江苏电力依法有效存续,资信情况良好,
具备与本公司进行共同投资的履约能力。
三、其他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如东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远东海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海缆”)为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主要从事电线、电缆制造以及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业务。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远东海缆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为蒋锡培。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发现远东
海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江苏东电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东电新能源”)为中国注
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从事风能、潮汐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以
及生物质能源的开发等业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东电新能源为江苏东和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如东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
室。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发现江苏东电新
能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东方电气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风电”)为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主要从事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以及风力发电
机组及零部件销售等业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方风电由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持股41.19%,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发现东方风电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情况。
(二)盐城大丰海上龙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盐城黄海汇能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海汇能”)为中国注册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以及建设工程监理等
业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海汇能为盐城市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实际控制人为盐城市人民政府。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本公司未发现黄海汇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江苏大洋精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精锻”)为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其主要从事汽车配件、金属制品、机械配件制造以及销售等业务。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宋银生为大洋精锻实际控制人,持股71%。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发现大洋精锻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远景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能源”)为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主要从事风力发电设备的研发、生产,并提供相关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等业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远景能源由Envision Energy International Limited持
股99.999%,远景能源国际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发现远景能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三)射阳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投资”)为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主要从事发电、输电、供(配)电、碳资产管理、纺织品生产、拖
拉机生产、专用车生产以及物流服务等业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悦达投资由江
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4%,实际控制人为盐城市人民政府。经查询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发现悦达投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的情况。
江苏长风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长风”)为中国注册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从事海洋工程专用设备设计、制造、销售以及安装等业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长风由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100%
股份,实际控制人为严俊旭。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本公司未发现江苏长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详见上文“(二)盐城大丰海上龙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之“3. 远景能源有
限公司”。
四、新设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一)如东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为准)。
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气设备修理;海上风
电相关系统研发;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新能源技
术推广服务;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船舶
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最终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出资5,100万元,持股占比51%;国能江苏电力出资2,900万元,持股占比29%;其他
股东合计出资2,000万元,持股占比20%,由本公司合并报表。
(二)盐城大丰海上龙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督管理局核定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
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气设备修理;海上风
电相关系统研发;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新能源技
术推广服务;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船舶
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最终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出资5,100万元,持股占比51%;国能江苏电力出资2,900万元,持股占比29%;其他
股东合计出资2,000万元,持股占比20%,由本公司合并报表。
(三)射阳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为准)。
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气设备修理;海上风
电相关系统研发;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海洋工程
平台装备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船舶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
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最终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出资5,100万元,持股占比51%,国能江苏电力出资2,900万元,持股占比29%;其他
股东合计出资2,000万元,持股占比20%,由本公司合并报表。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各方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出资。本次交易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如东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协议
甲方: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
丙方: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
丁方:远东海缆有限公司
戊方:江苏东电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己方:东方电气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一亿元,各方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比
例和出资时间分别为: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认缴出资 出资比 出资方
股东名称 最迟出资时间
号 金额 例 式
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
司
江苏东电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
公司
序 认缴出资 出资比 出资方
股东名称 最迟出资时间
号 金额 例 式
合计 10,000 100% — —
股东未按照本协议规定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期限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每逾期一日,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其应缴未缴出资额0.01%的违约金
(可从其分红中扣除),经公司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催告超过60日的,仍不
缴纳认缴出资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选择以下任一处理方案:
方案一: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依照《公司法》或如东龙源章程的相关
规定自行或者向如东龙源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对未按时缴纳出资股东应缴未
缴出资做减资处理,同时相应减少未按期出资股东所持如东龙源的出资额和出资
比例,如东龙源应按照股东会决议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方案二:股东未按照如东龙源章程规定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期限按期
足额缴纳出资的,经董事核查确认后,由如东龙源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
缴出资。催缴书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如东龙源发出催缴书之日
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由董事决定
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
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
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如东龙源其他股东按
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失权股东有义务积极配合前述转让、减资及股
权注销。
(1)如东龙源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如东龙源权力
机构,其职权及议事规则均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如东龙源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协商推
荐人选,其中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荐3名,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
司推荐1名,江苏东电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推荐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
甲方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的职权及议事规
则等均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4)如东龙源设总经理1名,由甲方负责推荐,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的
职权以及职责规范均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和如东龙源章程规定执行。
(5)如东龙源不设监事会。
(1)协议经签约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
(2)签约一方向其他签约方出具关于该签约方已根据治理程序履行完全部决
策程序的说明函。
若一方违反缴付注册资本出资责任以外的其他义务的,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外,
违约一方应赔偿由于其违约给守约方和/或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任何一方
发生本协议下的违约行为时,除违约一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外,守约一方有权要求
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二)盐城大丰海上龙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协议
甲方: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
丙方: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
丁方:盐城黄海汇能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戊方:江苏大洋精锻有限公司
己方:远景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一亿元,各方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比
例和出资时间分别为:
单位:人民币万元
认缴出资 出资比 出资方
序号 股东名称 最迟出资时间
金额 例 式
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
司
盐城黄海汇能绿色能源有限公
司
合计 10,000 100% — —
股东未按照本协议规定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期限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每逾期一日,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其应缴未缴出资额0.01%的违约金
(可从其分红中扣除);逾期超过60日,经盐城大丰海上龙源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
资股东催告,仍不缴纳认缴出资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选择以下任
一处理方案:
方案一: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依照《公司法》或盐城大丰海上龙源章
程的相关规定自行或者向盐城大丰海上龙源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对未按时缴
纳出资股东应缴未缴出资做减资处理,同时相应减少未按期出资股东所持盐城大
丰海上龙源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盐城大丰海上龙源应按照股东会决议履行相应
的减资程序。
方案二:股东未按照盐城大丰海上龙源章程规定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
期限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经董事核查确认后,由盐城大丰海上龙源向该股东发
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催缴书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盐城大
丰海上龙源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
资义务的,可以由董事决定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
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
的,由盐城大丰海上龙源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失权股东
有义务积极配合前述转让、减资及股权注销。
未按时出资股东有义务配合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提出的处理方案,由于未
按时出资的股东原因导致处理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完成的,未按时出资的股东除继
续承担补足出资、向盐城大丰海上龙源债权人承担欠缴出资本息范围内清偿责任、
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迟延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外,给盐城大丰海上
龙源、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债权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给
前述主体造成的其他全部经济损失。
(1)盐城大丰海上龙源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盐城
大丰海上龙源权力机构,其职权及议事规则均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和盐城
大丰海上龙源章程规定执行。
(2)盐城大丰海上龙源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各股东按照持股比
例协商推荐人选,其中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荐3名,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电
力有限公司推荐1名,盐城黄海汇能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推荐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
名,由甲方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盐城大丰海上龙源法定代表人。董
事会的职权及议事规则等均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3)盐城大丰海上龙源设总经理1名,由甲方负责推荐,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的职权以及职责规范均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4)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设置、人员组成及
调整,由董事长商有关董事后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股东备
案。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原则上由外部董事组成。
(1)协议经签约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
(2)签约一方向其他签约方出具关于该签约方已根据治理程序履行完全部决
策程序的说明函。
若一方违反缴付注册资本出资责任以外的其他义务的,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外,
违约一方应赔偿由于其违约给守约方和/或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任何一方
发生本协议下的违约行为时,除违约一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外,守约一方有权要求
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三)射阳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协议
甲方: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
丙方: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
丁方: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戊方:江苏长风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己方:远景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一亿元,各方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比
例和出资时间分别为:
单位:人民币万元
认缴出资 出资比 出资方
序号 股东名称 最迟出资时间
金额 例 式
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
司
江苏长风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
司
合计 10,000 100% — —
股东未按照本协议规定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期限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每逾期一日,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其应缴未缴出资额0.01%的违约金
(可从其分红中扣除);逾期超过60日,经射阳龙源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催
告,仍不缴纳认缴出资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选择以下任一处理方
案:
方案一: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依照《公司法》或射阳龙源章程的相关
规定自行或者向射阳龙源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对未按时缴纳出资股东应缴未
缴出资做减资处理,同时相应减少未按期出资股东所持射阳龙源的出资额和出资
比例,射阳龙源应按照股东会决议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方案二:股东未按照射阳龙源章程规定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期限按期
足额缴纳出资的,经董事核查确认后,由射阳龙源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
缴出资。催缴书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射阳龙源发出催缴书之日
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由董事决定
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
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
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射阳龙源其他股东按
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失权股东有义务积极配合前述转让、减资及股
权注销。
未按时出资股东有义务配合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提出的处理方案,由于未
按时出资的股东原因导致处理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完成的,未按时出资的股东除继
续承担补足出资、向射阳龙源债权人承担欠缴出资本息范围内清偿责任、向已按
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迟延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外,给射阳龙源、已按期足
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射阳龙源债权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给前述主体造
成的其他全部经济损失。
(1)射阳龙源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
其职权及议事规则均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射阳龙源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协商推
荐人选,其中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荐3名,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
司推荐1名,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推荐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甲方推
荐,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的职权及议事规则等均
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3)射阳龙源设总经理1名,由甲方负责推荐,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的
职权以及职责规范均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4)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设置、人员组成及
调整,由董事长商有关董事后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股东备
案。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原则上由外部董事组成。
(1)协议经签约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
(2)签约一方向其他签约方出具关于该签约方已根据治理程序履行完全部决
策程序的说明函。
若一方违反缴付注册资本出资责任以外的其他义务的,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外,
违约一方应赔偿由于其违约给守约方和/或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任何一方
发生本协议下的违约行为时,除违约一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外,守约一方有权要求
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七、关联交易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对外投资目的
本次设立控股子公司,旨在充分利用和调动国能江苏电力以及各参股方在当地
的资源优势,从而进一步发挥本公司在海上风电领域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实现
强强联合,共同开发建设和运营江苏如东H16#15万千瓦风电项目、大丰H20#40万
千瓦海上风电项目、射阳海上南区H7#75万千瓦风电项目。
(二)存在的风险
本公司本次拟新设的控股子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行业政策变化、市
场竞争、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盈利能力难以预测,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等风险。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新设控股子公司符合本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本公司出资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不会对本公司财务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目前上述控股子公司尚处于筹划设立阶段,短期内对
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从长期看,将对本公司经营发展具有积极影
响。
八、与国家能源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 25.64 亿元,均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2 次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如东龙源
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设立盐城大丰海上龙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议
案》《关于设立射阳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设立如
东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海上龙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射阳龙源新
能源有限公司,符合本公司新能源开发建设的长远规划和整体经营需要,该投资
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交易金额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
况,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本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公司规章制度要求。
十、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