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德股份: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0: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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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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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宏德特种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高婷婷、刘迪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4:00 时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宏
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且无重大遗漏。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审议
议案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必备法律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于
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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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
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等内容。
发中心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金德主持。此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 , 9:30-11:30 ,
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均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5 人,合计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47,418,1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105%,具体情况如
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7,218,77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66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数据,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2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99,4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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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4%。以上参会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予以验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为《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
的议案》、《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包含《关
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
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年报工
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
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投资者权益保护
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抵押或质押
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且与
《会议通知》载明的审议议案一致,不存在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修改
及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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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
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律
师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47,281,3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其中,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 2,684,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505%;反对 1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41%;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47,354,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65%;反对 6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 同
意 2,757,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60%;
反对 6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47%;
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7,279,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其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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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 2,682,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902%;反对 1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05%;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47,279,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其中,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 2,682,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902%;反对 13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44%;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7,281,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其中,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1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05%;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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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 同意 47,279,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其中,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 2,682,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902%;反对 1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05%;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7,281,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其中,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 2,684,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540%;反对 1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05%;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7,279,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其中,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 2,682,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902%;反对 13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44%;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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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47,281,3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其中,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1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03%;
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7,281,3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其中,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 2,684,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505%;反对 1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41%;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47,283,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其中,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1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03%;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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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 同意 47,283,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其中,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 2,685,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143%;反对 1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0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7,277,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其中,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 2,680,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122%;反对 1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03%;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7,356,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其中,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 2,759,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63%;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8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7,283,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其中,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 2,685,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143%;反对 1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0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经见证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高婷婷
负责人:
       蔡   斌                          刘   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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