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4 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5-081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77,298,284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970,000
股,故公司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6,328,284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 89 人,代表股份 32,248,44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4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32,089,04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4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5 人,代表股份 15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08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86 人,代表股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12,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5 人,代表股份 15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088%。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通讯方式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
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190,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8205%;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1513%;弃权 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6.2194%;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8.4714%;弃权 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309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192,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8260%;反对 4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1504%;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7.2695%;反对 4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8.2964%;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4341%。
表决情况:同意 32,193,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8307%;反对 4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1457%;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8.1447%;反对 4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7.4212%;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4341%。
表决情况:同意 32,192,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8260%;反对 4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1457%;弃权 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7.2695%;反对 4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7.4212%;弃权 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3092%。
表决情况:同意 32,192,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8257%;反对 4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1457%;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2112%;反对 4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212%;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32,190,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95%;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443%;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881%;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32,192,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57%;反对 4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2112%;反对 4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212%;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