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和软件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
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2025
年 10 月 29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件大道 168 号 2 幢西二楼智能化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红卫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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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
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
会议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6,987,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购
专户股份数)的 8.484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
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06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为 29,191,2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购专户股份数)
的 3.6973%。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
计 1,4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6,178,7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不含回购专户股份数)的 12.1818%。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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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已由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
票及监票,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
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
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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