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观意字 2025BJ002825 号致: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对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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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
(二) 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事项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10:00 在北京市通州区商通大道 5 号院(紫光科
技园)21 号楼一层 M1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信意安先生主持,召开时间、
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四) 公 司 已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日的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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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1,760,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742%。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307,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2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4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96,068,0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1368%,均为股权登
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59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941,7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942%。
(三)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
出席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
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4,727,3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44%;
反对 1,328,5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29%;弃权 12,17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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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1,0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555%;反对 1,328,5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8.4176%;弃权 12,1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8%。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
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4,724,4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14%;
反对 1,329,4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38%;弃权 14,17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8,1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8062%;反对 1,329,4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8.4640%;弃权 14,1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98%。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
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4,722,3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92%;
反对 1,332,9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75%;弃权 12,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6,0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6980%;反对 1,332,9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8.6428%;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9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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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94,720,8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77%;
反对 1,332,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71%;弃权 14,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4,5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6208%;反对 1,332,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8.6273%;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19%。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685,5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09%;
反对 1,369,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57%;弃权 12,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9,2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8.8029%;反对 1,369,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0.5328%;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4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724,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12%;
反对 1,329,7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42%;弃权 14,07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7,9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7959%;反对 1,329,7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8.4794%;弃权 14,0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4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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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94,720,6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75%;
反对 1,330,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53%;弃权 16,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4,3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6105%;反对 1,330,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8.5346%;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9%。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720,6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75%;
反对 1,330,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53%;弃权 16,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4,3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6105%;反对 1,330,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8.5346%;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9%。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二)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
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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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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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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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王 欣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