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93 股票简称:罗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5-102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栋7层会议室;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
年11月1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下午3:00。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271人,
代表股份315,014,51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6747%(截至股权登
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87,588,48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18,219,503股,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
份241,645,18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63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68人,代表股份73,369,330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15%。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64人,代表股份14,664,847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4%。
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279,9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8%;
反对 719,8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5%;弃权 14,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3,968,2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934%;
反对 11,029,7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14%;弃权 1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236,9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2%;
反对 760,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6%;弃权 16,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3,887,291 股 ,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 股 东 所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2%。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
意,本议案获得通过。韩风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250,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4%;
反对 718,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1%;弃权 45,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14,243,9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54%;
反对 724,6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0%;弃权 45,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4,250,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5%;
反对 724,6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0%;弃权 39,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4,266,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7%;
反对 708,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9%;弃权 39,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4,267,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9%;
反对 707,8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7%;弃权 39,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4,248,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8%;
反对 726,3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6%;弃权 39,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4,250,9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6%;
反对 724,3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9%;弃权 39,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4,252,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2%;
反对 723,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8%;弃权 37,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4,252,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0%;
反对 724,6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0%;弃权 37,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4,283,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79%;
反对 722,7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4%;弃权 8,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4,266,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5%;
反对 701,8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8%;弃权 46,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258,7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1%;
反对 718,0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9%;弃权 37,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258,7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1%;
反对 718,0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9%;弃权 37,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252,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0%;
反对 724,5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0%;弃权 37,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
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245,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59%;
反对 729,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6%;弃权 39,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75%;
反对 717,5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弃权 14,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275,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4%;
反对 724,0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8%;弃权 14,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248,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7%;
反对 729,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6%;弃权 36,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275,0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3%;
反对 724,5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0%;弃权 14,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杨振华律师、宋婷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