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制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及董事会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四条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
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辞任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董事,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成员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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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除董事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
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
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
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
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
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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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责任的权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于股份变动管
理的相关规定,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离职相关信息,
该等申报信息视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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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规定。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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