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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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64      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5-082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
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艾威尔电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艾威尔电路”)与工商银行签订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
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
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
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形成的债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二、担保额度的审批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同意公司拟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包括银行融资担保和业务担保)合计不超过
人民币 3 亿元,上述预计总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存量担保展期或续保,不含
之前已审批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以及其他单独审议的担保事项。担保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担保额度的有效
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上述额度
内,每笔担保的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条款由公司授权人与相关方共
同协商确定。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代理人在上述担保额
度内签署担保事宜的相关法律文件,办理相关手续等,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
其指定的代理人在总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符合要求的被担保对象之
间进行担保额度的调剂,公司董事会不再逐笔审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对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本次担保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内,
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根据上述授权,公司对艾威尔电路可
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15,000 万元。本次担保开始履行前,艾威尔电路尚未使用前
述担保额度;本次担保开始履行后,公司为艾威尔电路已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艾威尔电路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548.93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艾威尔电路(深圳)有限公司
栋;
研发、批发(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单层线路板、双层线路板及多层线路板的生产;
                                                      单位: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         481,432,588.66          590,437,278.16
     总负债         264,440,292.27          375,867,540.84
     净资产         216,992,296.39          214,569,737.32
 主要财务数据      2024 年 1-12 月(经审计)   2025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441,820,946.54       397,745,799.19
   利润总额          10,534,214.87        -4,665,774.88
   净利润           10,815,528.22        -2,422,559.07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乙方: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艾威尔电路(深圳)有限公司。
写:人民币壹亿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
据与艾威尔电路(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
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
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
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
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
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
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
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
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
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
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
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
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 37,200 万元(均为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3,770.98 万元,
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8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
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涉及逾期债务、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
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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