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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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025202510503027
致: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接受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聘请,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该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
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公司保证,公
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本身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
公告了《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徐志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和会议通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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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0,720,2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9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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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本次会
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合计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 594,1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578%。
经本所律师验证,前述人员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 5
人(董事陆芝茵、王寅之、张春雷、黄亮因工作原因缺席)、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陆芝茵、杨蓓玉因工作原因缺席)和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PS、SAN、ASA、MS 生产项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全部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的
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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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
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方式就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结
束后,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40,609,11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1%;反
对股数 111,13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9%;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其它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