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33 证券简称:威马农机 公告编号:2025-073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1 人,代表股份 70,24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2.3264%(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
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0,16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24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7 人,代表股份 80,6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 1,94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0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6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2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7 人,代表股
份 8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0%。
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2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86%;反对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13%;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1%。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2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86%;反对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13%;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1%。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2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86%;反对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13%;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1%。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2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86%;反对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13%;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1%。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2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86%;反对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13%;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1%。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2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86%;反对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13%;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1%。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2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86%;反对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13%;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23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70%;反对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029%;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1%。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2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86%;反对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13%;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1%。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2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86%;反对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13%;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1%。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2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35%;反对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13%;弃权 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3%。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2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86%;反对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13%;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1%。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2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86%;反对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13%;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李姚亭律师、尹辰辰律师出席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