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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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德恒 01G20250613-1 号
致: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受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恒信东方文化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
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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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
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
及其他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大牛房二环
路 19 号院 D3-305 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孟楠先生主持。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9:25,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上午 9:15-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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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会通知》列示的会议出席对象包括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0日(星期
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4人,代表股份78,901,963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61%;其中中小股东293人,代表股份15,357,14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92%。
经查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
审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按相关
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
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具体表决情
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297,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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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2010%。
其中,同意 14,752,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0650%;反对 44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9022%;弃权 15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7%。
(二)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8,386,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2%。
其中,同意14,84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6407%;反对3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028%;弃权1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6%。
(三)审议《关于修订<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390,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5%。
其中, 同意14,845,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6667%;反对3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442%;弃权1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91%。
(四)审议《关于修订<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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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78,387,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7%。
其中,同意14,842,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6478%;反对3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572%;弃权1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50%。
(五)审议《关于修订<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381,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1%。
其中, 同意14,836,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6107%;反对3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334%;弃权1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5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