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广福街 9 号宁铸中心 1 号楼 9 楼 邮编:315000
Prov.,31500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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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致: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的2025年第七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s://www.szse.cn/)
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
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
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1月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七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路1588号1号会议室,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邬永本主持。
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
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身份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
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98,16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534%。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98,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4%。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127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本所律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
逐项表决:
同意194,196,3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1,6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8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
逐项表决:
同意194,243,0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8,3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1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200,257,6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60%;反对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62,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003%;反对2,1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995%;弃权1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200,307,6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07%;反对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12,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818%;反对1,86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094%;弃权3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8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 意199,625,034股, 占 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98.5836%;反对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30,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433%;反对2,54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422%;弃权3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46%。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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