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浦迈: 奥浦迈:《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18: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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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护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
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公司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避免及防范
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当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详见附件4)。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公司
内幕信息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
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在
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
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等能够在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
  (十一)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
父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
认。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
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
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如发生上述所列重大
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
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
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
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
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
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以视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相关中介机构,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根据事项进程将档案分阶
段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此外,需要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及时交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若知情人为自然人,还需要提供配偶、
成年子女和父母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
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证券事务部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
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按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
应当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3)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
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
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等)致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澄清,或者直
接向上海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
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上海证监局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须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并
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
关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
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
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二十二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
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
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印制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要严
格按照要求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在印制资料过程中,应具备保
密意识,防止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资料滞留在公开场合,导致内幕信息泄露。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确保其电脑所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
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证券、销售等相关人员不得将公司
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确需对外报送的,遵循
公司相关制度进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
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
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公司有权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附件1: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奥浦迈                      证券代码:688293                        报备时间:【】年【】月【】日(注1)
      内幕信息知   所在单位(部门)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序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登记人
      情人姓名/   职务(岗位)与上   /统一社会                         息方式      容      处阶段    登记时间          备注
 号                                息时间     息地点                                        (注5)
       名称       市公司的关系   信用代码                         (注2)    (注3)    (注4)
注:
附件2: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奥浦迈                    证券代码:688293                  报备时间:【】年【】月【】日(注1)
 序号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
另:本表对外报送时应加盖公司公章。
附件3: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
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信
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
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
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4: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签字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七条的要求,本人作为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长签署:
 董事会秘书签署: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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