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的暂行办法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权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置所必
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行为)等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达到下列标准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达到下列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未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条 公司向银行借款事宜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后的银行借款,或将导致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的银行借款,由股东会决定;
(二)在确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50%以上的前提下的银行
借款,由董事会决定;
(三)在确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低于 50%的前提下的银行借款,由总经
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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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或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交易,由股东会决定;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交易,由董事会决定;
(三)未达到董事会权限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报董事会备案。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只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上述第 5 项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二)上款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
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
意。
公司的担保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为公司的债务进行资产抵押或质押的权限:
(一)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抵押或质押)年度累计超过 3 亿元的,由公
司董事会决定;
(二)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抵押或质押)未达到董事会权限标准的,由
公司总经理决定;
抵押或质押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向公司投资的子公司派出或提名董事的权限如下:
(一)对注册资本在 500 万元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派出或提名董事事宜,
由董事会按该公司章程规定决定;
(二)对注册资本不超过 500 万元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派出或提名董事事宜,
由总经理按该公司章程规定决定。
第九条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调整,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调整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增强公司内部管理效
率,符合公司产业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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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抵触的,适用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
“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
括本数。本办法所用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