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晶: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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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ST东晶         公告编号:2025065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信息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14 时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晶电子”)会议室。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3 名,代表股份数 102,223,21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 41.99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6 名,代表股份数 70,704,145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 29.0435%;通
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7 名,代表股份数 31,519,069 股,占
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 12.947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
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0 人,代表股份数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谢行军律师、张雯泽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181,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810%;反对 8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166,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35%;反对 8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48%;弃权 196,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7%。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181,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810%;反对 8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166,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35%;反对 8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48%;弃权 196,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1,181,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810%;反对 8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166,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35%;反对 8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48%;弃权 196,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1,181,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810%;反对 8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166,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35%;反对 8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48%;弃权 196,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1,181,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810%;反对 82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166,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35%;反对 82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00%;弃权 212,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6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1,181,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810%;反对 8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166,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35%;反对 8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48%;弃权 196,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1,174,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737%;反对 8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158,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081%;反对 8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48%;弃权 203,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7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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