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维护证券市场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成部分。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内
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
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本制度及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董事
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
进行登记。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
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 10 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到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各类媒介或渠道上以任何形
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
会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执行。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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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时间
(一)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二)上市公司内部除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人员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
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经办人:
上市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注:获取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