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
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
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
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