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茂通供应
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
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的
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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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的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 14:30 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
翼 11 层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群立主
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实时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57 名,代
表公司股份 545,325,4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账户股份
数,下同)的 50.5845%。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
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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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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