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
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智能”)的委托,就信
邦智能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英迪芯微”或“标的公司” )持有的英迪芯微 100%
)相关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
的股份,并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项目,担任信邦智能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其
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所属部门所颁发
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
意见书》
”)。
鉴于致同已对英迪芯微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8 月(以下简称“报
告期” (致同审字(2025)第 310A034812
)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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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23) 8860-1199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号)
,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相关事宜的变化或因报告期变动导致相关事宜的变化,本所对信邦智能本
次重组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
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
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所有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重组各方的主体资格、本次重组的方
案及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
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
对信邦智能、标的公司以及交易对方提供的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
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信邦智能、标的公司以及交易对方的如下保证:
律文件所必需的全部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材料、复印材料或者
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
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信邦智能、标的公
司以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且与本次重组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中国法律发表法律
意见;对涉及中国法律以外的有关事宜,均援引并依赖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财务顾问等
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审阅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结
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
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
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信邦智能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信邦智能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信邦智能在申
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审核要求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信邦智能作上述引用
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一、 本次重组的主体
(一) 信邦智能
信邦智能现持有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56647694)
。根据《公司章程》
,信邦智能为永久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信邦智能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信邦智能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其解散或终止的
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邦智能系一家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其解散或终止的
情形,具备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二) 交易对方
本次收购中,英迪芯微相关股东为标的资产出售方。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前述交易对方部分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具体情况如下:
无锡志芯的存续期限变更为至2026年4月16日。
根据交易对方的确认、《美国法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交易对方中的自然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具有签署
《资产购买协议》及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的主体资格;中国境内非自然人交易
对方均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的需要其解散或终止
的情形,中国境外非自然人交易对方ADK有效存续。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的相关主体均
具备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一) 信邦智能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邦智能
已就本次重组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修订<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二) 尚需取得的批准或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的生效和实施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
。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邦智能、交易对方已
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次重组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重组
的生效和实施尚需信邦智能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重组,深交所审核通过本次重组并经中
国证监会予以注册,英迪芯微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事项取得英迪芯微股东会批准并
取得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
必要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三、 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安排
根据信邦智能及交易对方提供的文件及信邦智能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披露的本次重组已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情况未发生变
化。
四、 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根据信邦智能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书面说明,本次重组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的规定的情况更新如下:
根据《重组报告书》
、信邦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出具的确认及承诺、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及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并经本所
律 师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中 国 证 监 会 ( http://www.csrc.gov.cn/ )、 深 交 所
(http://www.szse.cn/)
、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中国证监会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公开网站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邦智能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信邦智能持股 51%的控股子公司景胜科技于 2025 年 1 月 9 日被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珠环罚字[2025]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景胜科技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
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对景胜科技处以罚款 64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将危险废物提供或
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以罚款(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
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景胜科技被处以罚款,但未出现因情节严重被责令停业或
者关闭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
十二条所规定的罚款金额最低以二十万元为基数(处所需处置费用)计算,按此基数计
算的罚款金额幅度则为六十万元(三倍)至一百万元(五倍)之间。根据《广东省生态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粤环发[2021]7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为一定金额
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
数处罚。因此,景胜科技受到的罚款应不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
景胜科技于 2023 年度、
金额分别为-329.94
万元、-1,613.85 万元和-2,582.38 万元,其报告期内对信邦智能净利润无贡献;景胜科
技于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8 月营业收入占信邦智能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
为 0.24%、2.37%和 0.48%,均不超过 5%,因此其报告期内对信邦智能营业收入没有
重要影响。景胜科技已于 2025 年 6 月公告拟进行清算注销并已于 2025 年 6 月停止生
产经营,且已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景胜科技上述违法行为
不属于《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
除上述更新外,本次交易需符合的实质条件未发生其他变化。
综上所述,本次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五、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一) 英迪芯微
根据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wzxxbg.mofcom.gov.cn/gspt/)公示的信息,
英迪芯微已就其 2025 年 10 月股权变动后最新的股权结构,向商务部门提交了外商投
资企业信息报告。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以及英迪芯微提供的股东名册
及其确认,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英迪芯微的基本情况、
股权结构未发生其他变化。
(二) 控股子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以及英迪芯微的确认,自《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英迪芯微的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发
生变化。
(三) 分支机构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以及英迪芯微的确认,自《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英迪芯微的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未发生
变化。
(四) 不动产
《香港法律意见》及标的公司书面确认,截至 2025 年 8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
月 31 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香港法律意见》及标的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承租 8 处租赁物业,具体
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租赁物业”。
(五) 知识产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标的公司书面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
境内专利权共 48 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二“专利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簿副本、标的公司提供的
资料及标的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共持有境内已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共 64 项,详见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之附件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标的公司书面确认,
以及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共 7 个,境外商标共 5 个,具
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四“商标专用权”。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持有 2 项境内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域名注册有效
序号 网站名称 域名 网站备案号
期
无锡英迪芯微
有限公司
无锡英迪芯微
有限公司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持有 3 项已登记的作品著作权、11 项已登记的软件著
作权,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五“著作权”。
,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及其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及《香港法律意见》
控股子公司除境外商标外,无其他境外知识产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文件、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标的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持有上述知识产权,其上未设立权利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
法拥有上述知识产权。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如下:
合同签署
序号 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
方
且英迪芯微取得知识产权后许可 ADK 使用。
ADK 与英迪芯 (1)许可年限:未约定
微签订的《资产
(2)许可使用费:售出产品的净销售额的 2%
转让与许可协
议》《资产转让 2. 就附表 B 的“基础许可知识产权”,ADK 许可英迪芯微及
ADK、英迪
芯微
补充协议》《资 (1)许可年限:永久
产转让与许可
(2)许可使用费:100 万美元
协议之补充协
议二》 英迪芯微如对附表 B 相关技术进行改进所形成的技术,则无
偿许可 ADK 使用。
就 DC motor position sensing IP 知识产权,ADK 许可英迪芯
微使用。
《知识产权许 ADK、英迪 (1)许可年限:永久
可协议》 芯微 (2)许可使用费:产品净销售额的 2%
英迪芯微如对知识产权进行改进所形成的技术,则无偿许可
ADK 使用。
就约定的 5 项知识产权,英迪芯微许可 ADK 使用。
《非排他性知
ADK、英迪 (1)许可年限:永久
芯微 (2)许可使用费:385,000 美元
议》
ADK 如对知识产权进行改进所形成的技术,则无偿许可英迪
合同签署
序号 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
方
芯微使用。
ARM LIMITED 许可英迪芯微使用 Cortex-M0 Processor 产
《 Technology 品。
License ARM
(1)许可年限:三年
其 附 件 Annex 英迪芯微 (2)许可使用费:固定费用 14 万美元,并按照产品平均销
且产品用于汽车内饰照明传感器设备)
力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英迪芯微使用 Licensed Macro 知
力旺电子
识产权。
《IP 技术服务 股份有限
合同》 公司、英迪 (1)许可年限:未约定
芯微
(2)许可使用费:32,000 美元
(六) 业务经营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以及标的公司的确认,自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
围及主营业务,以及已取得的业务资质和许可未发生变更。
(七) 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借款、担保合同,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如下:
(编号:510XY250430T000032)
,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授予英迪芯
微授信额度 5,000 万元,授信期间为 2025 年 4 月 23 日至 2026 年 4 月 22 日。
(八) 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信用报告、
《香港法律意见》及标的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受到行政处罚。
(九) 诉讼及仲裁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 2025 年
六、 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邦智能
已就本次重组履行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次重组的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发布了《重组报告书》以及相关公告。
于修订<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
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邦智能已经依照《重
组管理办法》履行了现阶段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按照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七、 审核关注要点
根据《审核关注要点》对律师的核查要求,本所律师对《审核关注要点》中的《审
核要点》所述事项进行了逐项对照,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核查内容更新情况如下:
(一) 《审核要点》序号 2 之审核关注要点:本次重组是否需履行前置审批或并联审
批程序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部分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批准及授权,尚需信邦智能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由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以及英迪芯微整体变
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事项取得英迪芯微股东会批准并取得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
更登记后,方可实施。
(二) 《审核要点》序号 16 之审核关注要点:交易对方是否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私
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
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
根据无锡志芯的合伙协议、其填写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的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无锡志芯的营业期限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存
续期限发生变更,延长至 2026 年 4 月 16 日。
(三) 《审核要点》序号 17 之审核关注要点:标的资产股权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英迪芯微已按照截至 2025 年 10 月股权变动后最新的股权结构,履行了外商投资
信息报告义务。
(四) 《审核要点》序号 20 之审核关注要点:是否披露主要供应商情况
,英迪芯微 2025 年 1-8 月前五名供应商情况如下:
根据《重组报告书》
序号 期间 客户名称
序号 期间 客户名称
注 1:上表中供应商系按照同一控制原则进行合并披露;注 2:日月新集团指日月
新半导体(昆山)有限公司、日月新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及日月新检测科技(苏州)
注 3:
有限公司。 X-FAB 指 X-FAB Dresden GmbH & Co.KG 及 X-FAB Sarawak Sdn. Bhd。
根据相关供应商出具的问卷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英迪芯微、持有英迪芯微 5%以上
股份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等,与英迪芯微报告期内前五名
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 《审核要点》序号 21 之审核关注要点:是否披露主要客户情况
,英迪芯微 2025 年 1-8 月前五名客户情况如下:
根据《重组报告书》
序号 期间 客户名称
注:上表中客户系按照同一控制原则进行合并列示。根据相关客户出具的问卷及本
所律师的核查,英迪芯微、持有英迪芯微 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等,与英迪芯微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 《审核要点》序号 43 之审核关注要点: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境外销售占比较高(如
占比超过 10%)、线上销售占比较高的情形之“外销客户的基本情况,如前五
名客户的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成立时间、行业地位、资质情况、订单
获取方式和销售金额及占比,是否为标的资产关联方,境外客户为经销商的,
主要最终客户的情况”
、中国信保资信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报告及英迪芯微的说明,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 2025 年 1-8 月前五大外销客户销售收入及外销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主要销售
年度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收入占比
号 内容
合计 9,391.35 86.18%
注 1:上表数据中,上海迪昀科技有限公司为其香港公司 KD Electronics Holding
Co., Limited 的销售数据。注 2:Avnet 包括安富利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Avnet,.Inc、
Avnet Europe BV、Avnet Technology HK Ltd.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外销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 是否为 是否为
序号 客户名称 注册资本
时间 经销商 关联方
KORYO ELECTRONICSCO.,
LTD.
KEBODA TECHNOLOGY
JAPAN Co., Ltd.
KD Electronics HoldingCo.,
Limited
注:上表数据中,KEBODA TECHNOLOGY JAPAN Co.,Ltd.为科博达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控制的公司;KD Electronics Holding Co.,Limited 为上海迪昀科技有限公司控制
的公司;
八、 结论意见
结合《法律意见书》及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重组的生效和实施尚需信邦智能股东会审议批准本
次重组,深交所审核通过本次重组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英迪芯微整体变
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事项取得英迪芯微股东会批准并取得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核准变更登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必要批准、核准、
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
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该等协议将从各自约定的生效条件被满足之日起生
效。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
质性条件。
可能导致转让受限的情形,在英迪芯微的公司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
责任公司后,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在取得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
尚需取得的批准和备案后,办理标的资产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作出承诺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华晓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黄晓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叶坚鑫
附件一:租赁物业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月租金(元) 约定租赁用途 面积(m2)
上海长泰商业经营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金 科 路 2023.1.16-2026.1.15 100,641.36 办公室 479.53
管理有限公司 2889 弄 6 号 11 层 04 单元
上海紫竹高新信息 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555 2024.11.18-2025.11.17 15,943.67 办公 227.9
数码港有限公司 已楼 4 层 02 室
上海紫竹高新信息 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555 2024.12.1-2026.11.30 11,328 办公 148.97
数码港有限公司 已楼 4 层 07B 室
上海紫竹高新信息 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555 2024.10.17-2026.4.16 22,389 办公 294.43
数码港有限公司 已楼 4 层 07C-D 室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大
深圳市尚美新科技
有限公司
国际)37 楼 3715 房
苏州工业园区艾派
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 88 号 2022.11.14-2025.11.13 47,664.75 办公 635.53
G2 幢 10 层 1002 室
司
无锡留学人员创业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清源 2025.1.1-2025.12.31 35 元/平方米 办公 2,503
园发展有限公司 路 18 号 530 大厦 A105、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月租金(元) 约定租赁用途 面积(m2)
B5F、C5F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营管理分公司 2312 号
附件二:专利权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号 发明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发光器件的亮度控制方法和装置、发光模 2023-10-16 2024-01-26 原始取得
组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号 发明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多路串口通信中实现时钟同步校准的方法 2022-03-16 2023-10-20 原始取得
及系统
一种自适应混合线性调制和频率调制的电 2022-01-25 2023-10-10 原始取得
荷泵电路
一种高性能的浮栅 NMOS 功率管驱动控制 2021-09-14 2023-09-15 原始取得
电路
一种利用冗余电容模拟域自校准逐次逼近 2021-09-14 2023-08-01 原始取得
模数转换器
一种新型数字域自校准逐次逼近模数转换 2021-09-14 2023-08-01 原始取得
器
适用于矩阵式 LED 大灯驱动的 PWM 产生 2022-03-16 2023-07-25 原始取得
方法及电路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号 发明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一种基于线性反馈移位寄存器的时钟展频 2020-08-28 2021-06-15 原始取得
生成电路
具有电流分配和故障诊断功能的汽车灯具 2020-10-27 2021-06-04 原始取得
控制系统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号 发明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斜率可配置的宽范围输入 LED 驱动控制电 2022-08-05 2025-04-25 原始取得
路及方法
一种自动生成 PWM 高阶调光曲线的数字 2022-05-25 2025-04-18 原始取得
控制电路及系统
一种适用于 CAN 总线收发芯片的保护电 2024-06-21 2024-09-24 原始取得
路
开关电源芯片的自校准过零电流检测电路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号 发明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及开关电源芯片
双向高精度 NMOS 功率管电流采样电路及 2022-08-17 2023-06-09 原始取得
方法
电容耦合斩波仪表放大器电路及纹波校准 2025-07-17 2025-09-23 原始取得
方法
一种芯片老化测试方法、装置、电子设备 2024-11-19 2025-07-22 原始取得
及存储介质
一种自适应输入阻抗的 CAN 通讯驱动电 2025-04-18 2025-07-08 原始取得
路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号 发明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附件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申请日 颁证日 登记号 取得方式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申请日 颁证日 登记号 取得方式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申请日 颁证日 登记号 取得方式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申请日 颁证日 登记号 取得方式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申请日 颁证日 登记号 取得方式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申请日 颁证日 登记号 取得方式
附件四:商标专用权
表一:境内商标
序号 注册人 商标 国际分类 商标状态 申请/注册号 申请日期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表二:境外商标
申请注册的国 商标注册
序号 注册人 商标 类别 申请号/注册号 申请日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家/地区 状态
UK0000405302 2024-05-17 2034-05-17 原始取得
已完成马
世界知识产权 1798534 2024-05-07 2034-05-07 原始取得
组织(WIPO)
注册
附件五:著作权
表一:作品著作权
序号 著作权人 作品名称 作品类别 创作完成日期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表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权利取得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开发完成日期 登记日期
方式
Aladdin_Display_Tools
Software V0.1
英迪芯微研发工时统计系统
软件 V0.1
英迪芯 Realplum 自动化测试
软件系统 V0.1
英迪芯 Ernie(iND86201)芯片
换工具软件 V0.1
权利取得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开发完成日期 登记日期
方式
英迪芯 Realplum 手工测试软
件系统 V0.1
Aladdin Studio Software
V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