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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463 号
致: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
法律意见书
相应法律责任。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
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00 在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西宁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635,9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3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中
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
资格。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
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其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3,003,22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未累积股份总数的 99.62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36,35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未累积股份总数的 37.4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2,998,6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未累积股份总数的 99.61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31,76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未累积股份总数的 36.1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乔佳平 张伟丽
尤松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