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富技术: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19: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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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锦富技术             公告编号:2025-076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
以公告形式发出。
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3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
间。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5 人,代表股
份 389,982,5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0191%;其中中小股东 403 人,代表股
份 32,642,6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12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
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及所审议事项之内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972,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16%;
反对 3,743,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99%;弃权
份总数的 0.06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32,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1.4674%;弃权26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6%。
  关联股东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166,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4462%;反对 3,234,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76%;弃权 36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47,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9.9078%;弃权 36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2,214,6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81%;
反对 7,500,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33%;弃权
份总数的 0.06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874,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2.9776%;弃权 26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6,543,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81%;
反对 3,176,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45%;弃权
份总数的 0.06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03,3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9.7308%;弃权 26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54%。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成威律师、徐丹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发表如下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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