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浦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19: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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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广州多浦乐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多浦乐”)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8),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
公告,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 15 点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创大道 1501 号 2 栋五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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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
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31,128,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88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8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5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等,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议案
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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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42,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49.1621%;反对 14,1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50.83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通过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1,128,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表决情况:同意 31,128,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表决情况:同意 31,128,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通过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
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1,128,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表决情况:同意 31,128,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表决情况:同意 31,128,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7%。
   (四)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42,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49.1621%;反对 14,1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50.83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42,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49.1621%;反对 14,1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50.83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42,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49.1621%;反对 14,1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50.83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42,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49.1621%;反对 14,1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50.83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43,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52.0329%;反对 13,3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47.96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43,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52.0329%;反对 13,3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47.96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42,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49.1621%;反对 14,1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50.83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43,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52.0329%;反对 13,3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47.96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42,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49.1621%;反对 14,1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50.83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金益亭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沈国权                                              余欣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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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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