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西区 15 层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名家汇”)的委托,指派本所王鹏律师和周永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名家汇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
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媒体上发布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等;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法律意见书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
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或机构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等文件。该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
召开方式、会议登记、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深圳湾科
技生态园 10 栋 A 座 20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程宗玉主持。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
法律意见书
综上,名家汇就本次股东大会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名家汇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
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
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截至 2025 年 11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服
务系统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5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45,658,91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401%,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56,096,6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45% 。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49 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89,562,3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756% 。通过网络
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数据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48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48 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5,005,604 股,占公司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72%。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
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已在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
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
三、关于向股东大会提出的临时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没有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
决,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
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结果,并由该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真实性负责。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于现场宣布了
最终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
同意 145,403,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6%;
反对 75,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弃权 180,08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750,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77%;反对 75,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1%;弃权 180,08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01%。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提案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5,402,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1%;
反对 75,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弃权 180,8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749,4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29%;反对 75,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1%;弃权 180,8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50%。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提案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5,316,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8%;
反对 75,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弃权 267,3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法律意见书
数的 0.18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662,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64%;反对 75,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1%;弃权 267,3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14%。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提案 1.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5,402,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8%;
反对 75,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弃权 181,3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1,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748,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96%;反对 75,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1%;弃权 181,3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1,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8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1.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5,310,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0%;
反对 161,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1%;弃权 186,3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6,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657,4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798%;反对 161,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86%;弃权 186,3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1.06《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5,220,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9%;
反对 257,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6%;弃权 181,3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1,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567,0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773%;反对 257,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44%;弃权 181,3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1.07《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5,220,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9%;
反对 423,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6%;弃权 15,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567,0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773%;反对 423,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10%;弃权 15,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0《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5,406,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5%;
反对 75,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弃权 177,3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法律意见书
数的 0.12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752,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62%;反对 75,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1%;弃权 177,3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1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3.00《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5,089,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2%;
反对 76,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5%;弃权 492,7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3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436,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065%;反对 76,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99%;弃权 492,7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3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以及会议所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名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黄 辉
经办律师:
王 鹏
周 永
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