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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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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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以公告方式发出通知
(以下称“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方式、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
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 1399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
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以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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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决权的公司股份 64,149,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8.6795%。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28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64,149,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数的 8.6795%。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等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会规则》的规定。
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无股东参会,
网络投票结束后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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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63,605,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605,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18%;反对 509,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39%;弃权 3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
关联股东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黄来兴先生、黄伟中先生、施瑞康先生未
参加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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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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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吕 由:
李鹂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