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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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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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 14 点 30 分在浙江省诸暨市
店口镇军联路 3 号万安集团有限公司大楼 6 楼 602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 ,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 份 257,160,053 股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7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47,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38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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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
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255,123,9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082%;
反对:1,992,3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748%;
弃权:43,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0%。
表决结果:
同意:255,118,0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059%;
反对:1,994,7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757%;
弃权:47,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84 %。
表决结果:
同意:255,140,1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145%;
反对:1,979,6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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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40,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6%。
表决结果:
同意:256,737,45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357%;
反对:383,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91%;
弃权:39,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2%。
表决结果:
同意:255,140,8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148%;
反对:1,979,1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696%;
弃权:4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6%。
表决结果:
同意:255,140,8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148%;
反对:1,979,1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696%;
弃权:4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6%。
表决结果:
同意:255,140,4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147%;
反对:1,980,4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701%;
弃权:39,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2%。
表决结果:
同意:255,140,6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147%;
反对:1,976,7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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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42,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6%。
表决结果:
同意:255,140,6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147%;
反对:1,976,7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687%;
弃权:42,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6%。
表决结果:
同意:255,138,6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140%;
反对:1,978,7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695%;
弃权:42,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6%。
表决结果:
同意:3,533,57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117%;
反对:1,971,8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668%;
弃权:55,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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