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控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19: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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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实施情况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三、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的办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
  六、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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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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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 01F20250170-06 号
致: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上市公司海航控股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海航
控股委托,就海航控股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担任专项法
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事项本所已出具了德恒 01F20250170-01 号《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现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的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以下简称“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
  除特别说明外,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中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与《法律意
见》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实施情况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核查、判断,并据此出具了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对本
实施情况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基于本所专业
无法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上市公司、交
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承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
见出具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出具或提供证明文件的主体应对所出具或提供文件
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提供了出具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
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
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诉讼、仲裁等其他任何目的。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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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空港集团持有的天羽飞训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是空港集团。空港集团是一家成立于 2011 年的持股型
公司。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天羽飞训 100.00%股权。
  本次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的天羽
飞训 100%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经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中威正信出具的《天羽飞训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
为最终评估结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天羽飞训 100%股权的股东权益价值
评估值为 79,907.00 万元。经各方协商,最终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 79,907.00
万元。
  本次交易将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本次交易中,海航控股拟通过自有资金支付交易款项,具体为日常经营活动
中取得的现金流入。
  转让方应在全额收到转让价款后 3 个工作日内配合受让方完成标的公司的
股东、董监高、法定代表人等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受让方及标的公司应给予必要
协助。转让方应在相关登记变更工作完成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标的公司的公章、
财务章、发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向受让方进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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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文所述的本次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内容不
存在侵害海航控股及其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此次交
易对方空港集团为海南省国资委旗下企业,不是海航控股关联人,故此次交易不
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经本所律师核查,海南航空以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空港集团所持有的交易
标的天羽飞训 100%股权,本次交易作价 79,907.00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天羽
飞训成为海航控股全资子公司。
易作价 100,037.03 万元。云翔教育主要资产为天羽飞训现经营所用土地及地上建
筑物。云翔教育与天羽飞训经营范围均包含飞行培训服务,属于相同和相关业务
资产。
   公司本次交易及前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的
金额和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项目                                          营业收入
              (成交金额孰高)             (成交金额孰高)
 云翔教育(A)        103,595.42          100,037.03        -
 天羽飞训(B)        242,212.44           79,907.00    38,473.94
 海航控股(C)       13,403,489.00        230,996.50   5,864,108.80
 占比(A+B)÷C        2.58%               77.90%        0.66%
注:1.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进行累计计算;资产净额以
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净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进行累计计算;2.标的资产的财务数据取自经
审计的财务报表,其财务数据基准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云翔教育成立于 2024 年,其财务数
据基准日为 2024 年 8 月 31 日。3.海航控股财务数据取自 2023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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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交易及前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交易资产净额超过海航控股资产净
额的 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需经海
航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海航控股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为方威先生。
  本次交易前,海航控股控股股东为瀚巍投资,实际控制人为方威先生。本次
交易系海航控股向空港集团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天羽飞训 100%股权,本次交
易完成后,瀚巍投资仍为海航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方威先生。本次
交易未导致海航控股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动。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海航控股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交易有关议案,并出具审核意见。
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的议案》《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案:《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
议案》《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了《关于签署重大资产购买补充协议暨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等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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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署重大资产购买补充协议暨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等议
案。
《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关于签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协议的议案》等
议案。
  (二)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港集团向海航控股转让天羽飞训 100%股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有关议案。同日,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空港集团全资股东,出具股东决定,同意将标的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海航控股。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议案》。
具股东决定,同意空港集团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上市公司,海南美兰国际空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交易有关事项。
  截至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
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或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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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截至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完成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天羽飞训 100%股权。
  (二)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截至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
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 79,907.00 万元。
  (三)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
  (四)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相关事宜。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
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存在更换的情况。
  六、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
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本次交易
而导致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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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情况如下:
                                                      是否已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保证期间              经履行
                                                      完毕
                          项下承租人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债务履行期如有
云南祥   重庆扬子                变更,以变更后的届满日为准)后三年期届满日止。2.
鹏航空   江六号飞   104,210.11   如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要求承租人提前履行债务,
                                                       否
有限责   机租赁有     万元         或者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任公司    限公司                至债权人同意的承租人应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
                          三年期届满日止或因主合同解除而另行确定的全部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期届满日止。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为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截至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出具日,上述协议已生效,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
 未发生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承诺已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截至本实施情况法律
 意见出具日,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交易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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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市公司履行后续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在相关各方按照其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
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截至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全部的批准和授权,
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具备实施条件;
  (三)本次交易已支付全额交易对价;标的资产过户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标的资产过户交割行为合法、有效;
  (四)截至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
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五)截至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存在更换的情况;
  (六)截至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出具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
市公司的资金、资产被其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亦
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在现阶段已得到必要履行,截至本实
施情况法律意见出具日,未出现违反相关协议及承诺实质性约定或内容的情形。
  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及承
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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