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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
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
师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湾新区
星海街道金海二道 636 号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姜肖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采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浙
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1,749,1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5994%,
其中: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持股证
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
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255,49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756%。上述人员均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
东 会 网 络 投 票 并 进 行 有 效 表 决 的 股 东 164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
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以及表决情况的明细。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1,557,8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959,8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819%;反对 9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76%;弃权 9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2005%。
表决结果:同意 291,536,5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938,5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316%;反对 19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478%;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206%。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
梁嘉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