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信安全: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19: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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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 20138-7-O-4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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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汉坤(证)字[2025]第 20138-7-O-4 号
致: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信安全”)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
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
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 14:00 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谷一街 10 号院 11 号楼 12 层-1201&1202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
董事长何政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
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8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
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   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关于追加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
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追加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7,345,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7131%;反对股数 707,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2852%;弃权股数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745,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5217%;反对股数 707,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4588%;弃权股数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196%。
  回避情况:无。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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