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方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股份”或“公司”)的委
托,指派汪艳萍、王天奇律师出席光电股份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验了光电股份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核查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身份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现场表
决的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光电股份向本所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均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上的
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光电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联系人等。
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即 2025 年 11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事长(代行)孙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光电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512名,代表股份224,555,7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5353%。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光电股
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和律师代表清点表决情况;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为:
(1)《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赞成票股份数221,882,8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96%,
反对票股份数为2,564,5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0%,弃权票股份
数为10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项议案赞成票股份数221,906,7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03%,
反对票股份数为2,542,2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1%,弃权票股份
数为10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赞成票股份数221,891,4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35%,
反对票股份数为2,553,8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3%,弃权票股份
数为11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
(4)《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赞成票股份数38,519,4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95%,
反对票股份数为813,3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20%,弃权票股份数
为10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5%。
(5)《关于与兵器集团附属企业、光电集团附属企业间日常关联交易2025年度额度
调整及2026年度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项议案赞成票股份数38,380,1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63%,
反对票股份数为981,9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95%,弃权票股份数
为8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2%。
(6)《关于新华光公司与华光小原公司间日常关联交易2026年度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项议案赞成票股份数223,623,1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46%,
反对票股份数为812,7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9%,弃权票股份数
为11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光电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光电股份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汪艳萍
负责人: 汪艳萍 王天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