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5 证券简称:常熟汽饰 公告编号:2025-049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61号)核准,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992,424,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12,097,648.56元(含增值税)后,
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980,326,351.44元,已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保荐人”)于2019年11月2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已经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811号《验
资报告》。扣除公司为本次发行所支付中介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费用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9,276,351.44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在
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
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仅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十二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将通过已有或新设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和处理新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的相关事宜(如涉及)。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本议案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全体委员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披露的《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江苏常熟汽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
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
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开立。截至开户日的募集资金专户情
况如下:
专户余额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元)
江苏常熟汽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公司闲置募集
饰集团股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523301040018590 资金临时补充 0
有限公司 常熟谢桥支行 流动资金
注:在本次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时,由于开户银行支行没有签署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谢桥支行由其上级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进行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甲 方已在 乙 方开设 募集资金 专项 账户( 以下简 称 “专户 ”),账 号为
甲方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
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
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
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
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铁、张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
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
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
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