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通过商业银行理财、证券公司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行
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七条 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
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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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
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公司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委托理财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二千万元;
(四)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三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二千万元。
公司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委托理财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或按《总经理工作细则》由总经
理审批。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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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 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
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
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
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
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
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条 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
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一条 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二条 财务部及相关责任人因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
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
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对委托理财业务中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确保在人员、信息、
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有相互监督与牵制,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
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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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
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
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
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
委托理财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
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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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
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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